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鑑於輔助科技產品推陳出新,為符合身心障礙者多元需求並因應實務運作需要,爰修正辦法,自112年1月1日實施。其中增減及調動相關聽覺輔具包括「影像電話機、行動電話機、助聽器、電子耳」等項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