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部照字第1101561241號
預告修正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》第八條
考量六歲前階段,係兒童語言學習及發展之黃金期,應及早參酌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或身心障礙證明,據 以提供相關資源、治療或服務,以改善其黃金期之語言學習發展,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,於附表二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類別、鑑定向度、 程度分級與基準「第二類眼、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」之鑑 定向度「b230 聽覺功能」障礙程度 1(即輕度),增訂未滿六歲之基準,並明定本次修正之附表二甲,自111年1月1日施行。
修正機關:衛生福利部。
對於公告內容有修正建議者,可於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或洽詢:
承辦單位: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(115204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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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:(02)859070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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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.pdf